银万FICC:结构性存款有望成为私募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
一、什么是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结构性存款起源于国际市场,字面翻译英文叫做Structural Deposits,但国外更多的这类产品叫做Yield Enhancement Product(收益增厚产品),它其实是一般性存款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品的产物,常见的结构性存款是与期权结合的,也有和期货(或者远期)结合的。
通俗的讲,结构性存款就是把存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拿出来(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买入挂钩某个标的(常见的是利率、汇率、商品、指数,也可以是任意价格有波动的资产,比如股票组合、债券组合等)的期权,随着标的价格的变化,获得不同的收益。如果选择对方向,则对收益增强,如果方向错误,则收益变差或亏损。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结构性存款不一定是保证本金的,其本金和收益与存款和投资标的比例有关,既可以设计成保本浮动收益型,也可以设计成非保本浮动收益。
二、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历史
国外金融机构的结构化产品发端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而国内在此领域的起步则相对滞后,自本世纪初方始萌芽,但迄今也已累积了近二十载的发展历程。自90年代末期以来,无论是外币还是人民币的存款利率均持续徘徊于低位,这一背景下,银行在面临吸收储蓄的巨大压力下,开始积极探索并推行结构性存款这一创新产品。具体而言,2002年9月,光大银行率先在国内市场推出了结构性存款业务,这一举措标志着国内结构性存款市场的正式启航。随后,在2003年,四大国有银行紧跟步伐,相继推出了以美元为基准货币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进一步推动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此后,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与需求的日益增长,多种类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丰富多样的选择。
Ø 规模井喷阶段:2018年“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其中的最重要的节点: 根据新规的要求,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即将成为历史,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将消失,合格投资者门槛抬升。银行纷纷开始把表内负债由短期,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快速转移至结构性存款这款相对风险水平较低的“替代品”。在此影响下,2017-2018年结构性存款多数月份的增速均位于45%以上,更在2020年4月末突破12万亿元,达到顶峰。而这其中实际上大量的为“假结构性存款”,这类“假结构性存款”期权部分设置了不可执行的行权条件,通过提高内部转移价格将机构存款转化成“类固收产品”从而使客户获得较高无风险收益。该类产品没有实质性的结构性操作,到期日银行只损失期权费,是刚性兑付的产品。这类型的产品当时在中小银行非常盛行,它们相较于大型商业银行,尤其缺乏衍生品交易资质和优秀的投研能力,发行此类“假结构性存款”主要原因是为了变相高息揽储,而买方(尤其是个别具有信贷资源的大企业),则是利用体量,或者疫情期间取得的低息信贷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套利。
Ø 规范发展阶段:随后监管部门在2019年和2020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等各种规范与指引,紧盯结构性存款的合规性,同时要求压降规模,确保让金融工具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到2023年6月,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在这一轮一轮的管制条约与大额违规罚单影响下,由2020年的12万亿规模,不断压降到不足4.6万亿元。现阶段,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我国利率处于持续下行周期中,部分银行为了缓解表内负债以及揽储压力而出现售卖“假结构性存款”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中小型银行缺乏稳定的存款来源,压降动力不足,某些节点还需要依靠结构性存款冲量),但只要市场有任何“假结构、真套利”的行为存在,监管部门依旧会不遗余力的打击,同时我们认为部分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由于本身业务资质和投研团队齐备以及投资外汇、外国资产的通道便利,能稳定吸引部分青睐国际化、分散化投资的客户,结构性存款作为资产配置工具将迎来高质量发展期。
三、不同视角的结构性存款
(一)商业银行视角的结构性存款
从商业银行经营的角度而言,结构性存款的本质是存款,需要纳入表内核算,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计提资本和拨备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结构性存款涉及衍生品,也需要建立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的业务管理制度,且要求普通类衍生品交易资质和真实交易对手: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二)监管机构视角的结构性存款
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对结构性存款有过系列发文和指导,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法规。
(1)2018年9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结构性存款定义并要求衍生品资质和真实交易对手。
(2)2019年9月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定义了什么是“假结构”。
(3)2019年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散落在多项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
(4)2020年6月4日,北京银保监局严查信贷资金买理财、结构性存款。对资金“套利”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严查、重罚,确保资金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5)2020年 6月9日,监管窗口指导股份行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
(6)2020年 6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正式发文《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320号)限制结构性存款规模
(三)投资者视角的结构性存款
对于投资者而言,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结构性存款可以作为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通过特定交易结构安排,把存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拿出来(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买入挂钩某个标的(常见的是利率、汇率、商品、指数,也可以是任意价格有波动的资产,比如股票组合、债券组合等)的期权,随着标的价格的变化,获得不同的收益。总而言之,能够丰富机构投资者的产品设计,并实现多元资产配置、跨境投资、结构化融资等诸多功能。
四、结构性存款未来展望
结构性存款在海外成熟市场中,作为一种高度灵活且普遍存在的金融产品,展现出了其独特的魅力。反观国内市场,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尚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尚待进一步成熟与深化。展望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规范与引导,以及国内利率水平的逐步下行,我们预见真正的结构性产品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国内的投资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与多样性。我们坚信,部分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凭借其齐全的业务资质、完善的投研团队,以及投资外汇与外国资产的便捷通道,将能够持续吸引那些追求国际化、分散化投资策略的客户群体。在这一背景下,结构性存款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将迎来其高质量发展的黄金时期。
随着资管新规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含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实践,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的出台(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正式实施,私募基金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正面临新的调整与变革。展望未来,我们预见,那些业务资质完备、投研实力与产品创新能力出众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包括投资顾问模式(如MOM模式)、银行私募理财直接投资私募基金(类FOF模式)、私募基金配置结构性存款模式,以及信用衍生工具CLN(即信用连接票据)等多元化领域,将有望迎来崭新的业务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 开源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刘呈祥(首席分析师 S0790523060002)《存款研究连载①结构性存款复盘与补息整改对标》,2024;
2. 金融界·《因结构性存款产品内嵌虚假交易等“六宗罪”,杭州银行被罚210万元》, 2024;
3. 金融资管月报(植德律师事务所)·《结构性存款再迎强监管,全国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收缩》,2020;
4. 雪球Baylor《一篇文章看懂结构性存款》,2019;
5. 谭卓、杨薛融(招行研究院)《新浪专栏-结构性存款:过去、现在和未来》,2019;
6. 银保监会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2019;
7. 陈果静(经济日报)《资管新规如何影响理财市场》,2018;
8. 网易财经 积募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新规出台,银行理财到底能否再投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