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银万研究
LPOA模式下的证券基金私募机构 ——超高净值财富管理及家族信托的重要落地载体

平安信托高级董事总经理宫丽平认为:信托已经从简单的金融工具逐步演变成为职责更为丰富的受托管理人,基于客户需求的信托目的实现,才是信托回归本源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关键。这句话道出了对信托受托人授权范围的核心解读,信托授权本质上是一种有限的授权,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权终归要服务于信托目标的实现,实现委托人/受益人财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

 

有限授权(LPOA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的概念来自于英美法系,最早出现在美国2006年通过的《统一代理权法案》(Uniform Power of Attorney Act,简称 UPA法案),为了防止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平衡各方利益,该法案将1979DPA法案(Uniform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Act)中的DUPA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分为一般授权书(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和有限授权书(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LPOA也称“SPOA”(specific power of attorney)】,只有在授权书明确表示授予代理人相关权力并且约束该权力或财产的其它协议或工具也没有禁止该权力使用的情况下,代理人才可以为委托人或对委托人的财产做出相关行为。

从起源上说,LPOA就是为了对受托人的义务作出大量的限定,使其自由裁量权被削弱,从而促进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化的保障,可见LPOA从一开始就将利益衡量的天平倒向了受益人/委托人一方。

 

无论是在信托管理还是其他的资管业务中,资产受托人都要开设专门账户以实现受托财产独立性、同时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这些特点明确了受托人在资管结构中的关键角色:管理和操作受托财产,保护和增值受益人利益。由此可说明受托人与其他参与者(如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力分配,受托人的权力范围限于LPOA文件(如产品合同等)中约定的特定权限。

 

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基于信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种制度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有信任才有托付。受托人承担着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重要责任,具有很大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应当在LPOA的权责范围之内履行,这种限制在家族信托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有调研显示:家族信托因其风险隔离、资产增值、意愿延续、税务筹划及公益慈善等优势,成为受访亿元级高净值群体最青睐的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在设立初就主要是产权保护、财富传承的工具,这也决定了受托人得到的授权范围和所提供的服务必然要与之相适应。当前国内家族信托可以划分为4种商业运营模式,分别为信托公司主导、商业银行主导、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协作以及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协作模式,不同运营模式下的信托资产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得到的LPOA范围也是不一致的。《信托法》第二条明确约定了信托行为应“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若脱离其本质,则可能导致较大的合规风险。

如在瑞信被判处向格鲁吉亚首富及前总理毕济纳·伊万尼什维利(Bidzina Ivanishvili,以下简称伊万总理)及家人赔偿8.5亿美元的雷史考德隆事件中,伊万总理就信托资产投资事项SoothayerM公司签署了“LPOA”后,自2009年年初~2018年的近十年间,客户经理通过伪造指令将大量信托资金非法挪用,作为受托人的瑞信公司,其多个业务条线的监管团队在此案中都显然难辞其咎。

该案的核心在于瑞信作为受托人,对严重违规行为袖手旁观甚至协助掩盖,早已不是LPOA文件中审慎合格的受托责任人,最终才引发这一震惊金融界的大案。可见LPOA在赋予受托人一定自由裁量权力(discretionary power)的同时,更是从信义的角度对其权力边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连平表示,“第一代先富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已迫在眉睫,预计未来十年内将有18万亿元财富传承给下一代。”一方面,高净值群体数量不断壮大是驱动信托业务的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以家庭为中心的财富与传承的家族信托体系的完善也为中产家庭客户提供了全生命周期的财富管理选择。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积累,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需求持续增长,家族信托业务必将迎来更好的时代,真正忠诚信义的资产管理人也将更有可能实现资管本源业务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可以预见的是,LPOA模式下的证券基金私募机构或将是超高净值财富管理及家族信托的重要落地载体。